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受理《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政策条款申报的通知(二)
园区各相关企业:
依据《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附件1,简称《若干措施》),我委已陆续开展《若干措施》的政策条款兑现工作,近期将受理“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四个政策条款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入库为准)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配合高新区各项工作,且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条款及时间安排
- 申报条款:“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
受理时间:2018年6月5日起;
- 申报条款:“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
受理时间:2018年6月5日起;
- 申报条款:“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受理时间:2018年6月5日起;
- 申报条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受理时间:2018年7月10日起;
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处;
地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一楼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5380038,5380151;
邮箱:hjcxcyc@163.com;
四、提交材料清单
- “鼓励重点企业聘用高级人才”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地)税2017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6)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2017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7)企业“高级人才奖励”汇总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8)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条款
2.1“租房补贴”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地)税2017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5)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2017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第5、6只需提供一项);
(7)人员提供由厦门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厦门市城镇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
(8)人员租房合同复印件(清晰版,本人签字);
(9)人员2017年度相关房租付款凭证复印件(清晰版,包含第三方支付凭证);
(10)企业“租房补贴”汇总表(附件4,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2.2“购房贷款补贴”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地)税2017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5)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对2017年度新来厦人员,还应提供由来厦前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第5、6只需提供一项);
(7)人员提供由厦门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表》原件;
(8)人员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
(9)人员2017年度逐月还贷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10)企业“购房贷款补贴”汇总表(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2.3说明
同一企业同时申报上述两项条款,可合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地)税2017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人员与现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与薪金相关的其他材料(清晰版,加盖企业公章);
(5)人员学位证书复印件(清晰版);
(6)人员提供由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具的2017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若为2017年度1月份来厦并开始缴交社保的,则需提供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7)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汇总表(附件6,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电子档发至邮箱)
(8)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条款
(1)企业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件2);
(2)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国(地)税2017年度(1-12月份)纳税证明原件;
(4)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16年度和2017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A107012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2016年度和2017年度)(加盖企业公章);
(7)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其他事项
- 上述政策条款兑现与厦门市、行政区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 符合上述政策条款的事项,如果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含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 各政策条款的受理结果将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动态更新。
-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其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厦门市信用负面清单。
六、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受理-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政策条款申报的通知-二-.rar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