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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引进到本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按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发放的范围、条件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为做好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由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市府办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暂行办法》(厦府办〔2013〕218号,以下简称“发放办法”),自2013年10月11日起公布实施,试行两年后于2015年修订为《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厦府办〔2015〕165号),该文件于今年10月满五年到期。经过梳理总结《发放办法》实施以来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反馈,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及网络征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通过综合评估及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新的《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公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一)《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2011年12月1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2019年4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新《办法》共15条,内容主要为四个部分,包括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请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发放对象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二)发放标准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首次计发时间之日起5年,期满自行终止。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每年在厦工作应当不少于6个月,5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三)申请办法

  生活津贴的申请采取全程网办、定期受理、集中审定的方式。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实名的银行账户。每年7月份受理新增和续发申请,期限为上年度7月到本年度6月。

  (四)其他内容

  1、明确应停发生活津贴的情形,并规定如有相应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

  2、明确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的情形,即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津贴以及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3、完善管理措施,明确了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对于用人单位与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套取生活津贴的,将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厦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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