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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人才政策
1.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处境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经办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2.引进人才来厦工作,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技局、市经发委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属于新产品开发的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市科委、市经发委申请高科技贷款贴息。科研启动费、资助经费和贷款贴息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用人单位给予的启动工作费不低于市政府给予的启动经费和资助额度。
3.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受益。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专利管理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请博士后流动站,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鼓励企业在全国有关重点院校设立专项奖学金以及在某些大城市建立技术研究中心。
5.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学技术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三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骨干,由企业申请,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给予入户指标 。
6.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购房费、购车费、参加国内软件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凭税单申请开发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 得税的80%。
7.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还允许按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的标准减除费用。
8.企业或其他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实物,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高层次人才取得上述价值较大的实物福利,可按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税交纳个人所得税。
9.我市引进的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留学人员、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贷款),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抵扣的优惠,期限五年。
10.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适用对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1.《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2.《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
13.《科技部科技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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