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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1.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务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9.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
10.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技局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 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11.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 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
1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定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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